(2017)渝010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况刚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况刚飞,刘群,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345号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884K。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被告:况刚飞,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群,女,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6-1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80144N。法定代表人:况刚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小贷公司)与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被告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电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通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被告三山电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通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5995.93元;2、判决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共同向原告支付以325995.93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三山电脑公司对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3348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况刚飞、刘群、三山电脑公司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况刚飞、刘群及三山电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况刚飞、刘群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三山电脑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况刚飞、刘群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7个月,月利率0.85%;合同约定了逾期还款责任、提前到期条款、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文书送达地址等。在原告向被告发放合同约定的贷款后,其应按照还款计划表的约定进行还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况刚飞、刘群尚欠原告325995.93元未还,三山电脑公司也未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况刚飞、刘群、三山电脑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3日,润通小贷公司(贷款人、甲方)与况刚飞、刘群(借款人、乙方),三山电脑公司(保证人、丙方)在重庆市渝中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7个月,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实际借款计息期限以贷款人实际划款凭证记载为准,划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0.85%。还本付息方式为分期还款,双方协商约定不同期次本息金额,约定还款金额详见附页《还款计划表》,该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方式: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先行独立清偿乙方全部债务,在乙方自行提供有担保物的情况下,甲方也有权要求丙方先行独立清偿。担保内容包含贷款本金及主债权的衍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甲方为追索前述主债权而发生的调查费、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借款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借款不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发生逾期后利息计算方式为,从逾期之日起,贷款合同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所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仍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或者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文书或提起诉讼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均以合同开头填写的联系地址作为各种通知、执行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贷款人、公证机关、司法机构一旦按本合同确定的地址发出各种通知、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即视为已送达。2015年9月23日,润通小贷公司向况刚飞、刘群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凭证在载明的借款到期日起为2016年4月23日。嗣后,况刚飞、刘群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院认为,润通小贷公司与况刚飞、刘群、三山电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润通小贷公司按约向况刚飞、刘群发放了贷款后,况刚飞、刘群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况刚飞、刘群应当向润通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三山电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应对况刚飞、刘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润通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5995.93元;二、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的本金32599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对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8元、保全费2278,由被告况刚飞、被告刘群负担,被告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艾志花书 记 员 王梦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