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平凉市华英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平凉市华英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96号原告:贾某。被告:平凉市华英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上甲村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平凉市华英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