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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圣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汤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利军,岳阳圣鑫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利军,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圣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铁炉村。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汤利军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圣鑫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利军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岳阳圣鑫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进行了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汤利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利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汤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荣晴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