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孟祥辉与赵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辉,赵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899号原告孟祥辉,男,现住依兰县。被告赵士林,男,现住依兰县。原告孟祥辉与被告赵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辉、被告赵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8,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份被告之父赵长军因承包土地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600元。后经原被告协商,将赵长军欠原告的债务转移给被告赵士林,由被告赵士林负责偿还,被告赵士林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该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赵士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只是帮助父亲赵长军偿还欠原告的欠款,并且已经偿还了3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孟祥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自己只是帮助父亲偿还欠款。但被告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该债务即转移给了被告赵士林,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被告主张已经偿还30,000.00元,经查证被告偿还30,000.00元后给原告出具了108,600.00元的欠据,所偿还的30,000.00元是出具欠据前的利息款,因此,被告应当继续偿还欠款108,6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8,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士林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祥辉欠款108,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00元,减半收取,1,235.00元,由被告赵士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惠靖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