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金龙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朱琦君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龙,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朱琦君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456号原告徐金龙,男,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洪善通,上海洪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海鹰。委托代理人邱天,男。委托代理人薛梅,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琦君,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龙诉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朱琦君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龙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龙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金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