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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正超与青海国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超,青海国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870号原告王正超,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07073636,个体,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安泰保障型住房2单元1101室,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国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都兰路3号。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564945296N×××。负责人贾生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超诉被告青海国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超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超撤回起诉。本��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正超承担。审判员万玛央吉人民陪审员陆萍人民陪审员黎蓉萍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李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