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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兴红申请执行王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红,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22号申请人赵兴红。被执行人王国杰。本院在执行赵兴红申请执行王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国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桑朝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