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兴红申请执行王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红,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22号申请人赵兴红。被执行人王国杰。本院在执行赵兴红申请执行王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国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桑朝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