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连均、徐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均,徐敏,徐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622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敏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连均与被执行人徐敏、徐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324执215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方明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