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为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为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969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为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为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