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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长宇与雷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宇,雷雲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475号原告:赵长宇,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雲露,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2223281967********,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长宇与被告雷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被告雷雲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长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被告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我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一处砖瓦房出售给我。建筑面积33.8平方米,我依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3.5万元。约定被告于收款当日交付房屋。现房屋登记在雷雲露名下,房屋交付我使用3年有余,我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手续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被告拒不办理呈送。雷雲露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请求。等房本在银行抵押解除后才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3日,赵长宇与雷雲露签订《购房协议》。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玺郡小区第一栋号房,房号为东属第16号产权证编号00011251对应房照号20120397号房,建筑面积33.8平方米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价格出售给赵长宇。赵长宇交付全部购房款,雷雲露将该房当即交付赵长宇管理使用至今。该房仍登记在雷雲露名下。本院对上述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长宇与雷雲露签订《购房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成立并有效。赵长宇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款义务,雷雲露未按合同约定协助赵长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系违约。雷雲露主张涉案房屋已被其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但其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雷雲露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赵长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长宇与雷雲露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购房协议》有效;二、雷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赵长宇办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玺郡小区第一栋房号为东属第16号产权证编号00011251对应房照号20120397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雷雲露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赵长宇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子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