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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拴兰与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拴兰,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314号原告张拴兰。委托代理人王久义。被告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汾阳市杨家庄镇南偏城村。法定代表人俞学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拴兰与被告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费用通知后,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田新力人民陪审员  张维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