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拴兰与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拴兰,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314号原告张拴兰。委托代理人王久义。被告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汾阳市杨家庄镇南偏城村。法定代表人俞学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拴兰与被告汾阳市乐龙核桃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费用通知后,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田新力人民陪审员 张维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