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祖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祖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祖梁,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祖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祖梁及其辩护人黄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方祖梁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覃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覃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方祖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并认为被告人方祖梁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方祖梁有自首情节,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祖梁定罪处罚。被告人方祖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黄超华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足以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方祖梁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博白县锦绣东路延长线富石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覃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覃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祖梁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覃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方祖梁到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祖梁赔偿了被害人覃某家属丧葬费用27492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方祖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梁某1、沈某、梁某2、李某1、李某2证言,被告人方祖梁供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方祖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覃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2机动车行驶证,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及尸表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收条等证据证明。再查明,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车辆保险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祖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祖梁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方祖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祖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祖梁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祖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何俊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琼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