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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张素琴,张金文,郑才玉,孙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90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19弄金穗大夏8楼。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859号,现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43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素琴,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张金文,男,194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郑才玉,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孙国琴,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25执3900号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张素琴、张金文、郑才玉、孙国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25执3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