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牛力宏、刘丽秋牛得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义,牛力宏,刘丽秋,牛得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赵忠义,男,1953年3月15日,汉族,住焦作市塔南路被执行人牛力宏,男,1962年5月30出生,汉族,在焦作市建业森林半岛。被执行人刘丽秋,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牛力宏,系牛力宏妻子。被执行人牛得草,男,1987年11月17出生,汉族,在焦作市远大未来城。申请执行人赵忠义与被执行人牛力宏、刘丽秋,牛得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豫8011民初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丽秋、牛得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8011民初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