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闫有武与张孝飞、贾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有武,张孝飞,贾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804号原告:闫有武,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住伊宁市。被告:张孝飞,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伊宁市。被告:贾薇,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察布查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有武与被告张孝飞、贾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有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闫有武负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江兆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