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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叶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5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负责人:张国礼。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润军上诉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广园店、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敏俊审 判 员  高翔宇代理审判员  蒋群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志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