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张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7019号原告: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沈阳闽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晓鸿代理审判员 聂 淼人民陪审员 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