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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继富诉被告程学彬、魏宏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继富,程学彬,魏宏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630号原告:姚继富,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一被告:程学彬,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第二被告:魏宏艳(程学彬之妻),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姚继富诉被告程学彬、魏宏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继富、被告程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宏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继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原告给被告程学彬、魏宏艳玉米地收割玉米,约定1亩地收割费为50元,共收割60亩,欠原告3000元。双方约定等卖完玉米之后给原告欠款3000元。但是二被告卖完玉米之后也未给付原告欠款,拖欠至今。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一被告程学彬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2016年10月原告确实给二被告收割玉米,收割费是每亩50元,收割60亩,共计欠原告3000元收割费,该欠款至今未给付原告。被告现在外债太多,没有能力立即给付,只能分期偿还。第二被告魏宏艳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第一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结婚现已七年(2010年结婚)之久。2016年10月原告给二被告收割玉米60亩,每亩收割费为50元,二被告共欠原告收割费3000元。约定等二被告卖完玉米之后给付原告欠款3000元,但二被告卖完玉米之后至今未给付原告该笔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为二被告收割玉米,二被告按约定应当支付原告收割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第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递交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学彬、魏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姚继富收割费3000元。若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学彬、魏宏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银桩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任亚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