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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郭延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郭延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延均,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4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延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延均银行存款458850元(本金450000元,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66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