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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荆王旭与李路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王旭,李路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02号原告:荆王旭,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旧县镇荆尧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路清,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旧县镇荆尧科行政村村民,住该村。原告荆王旭与被告李路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荆王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王旭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荆王旭负担。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