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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国涛与贾景龙、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涛,贾景龙,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5号原告杨国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工,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江哲,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景龙,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士君,该运输队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晶,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涛诉被告贾景龙、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景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涛撤回对被告贾景龙的起诉。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成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