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于凤刚、郑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凤刚,郑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凤刚,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霞,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凤刚因与被上诉人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凤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于凤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凤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凤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 旭审 判 员 刘俊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