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652张宝花、张汝萍等与张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花,张汝萍,张汝东,张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652号申请人张宝花,女,1966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张汝萍,女,1990年10月1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汝东,男,1991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伟祥,男,1981年3月13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关于张宝花、张汝萍、张汝东与张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李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张伟祥赔偿原告张宝花、张汝萍、张汝东因近亲属张清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95720.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宝花、张汝萍、张汝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6470.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伟祥名下无存款;被执行张伟祥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委托山东省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被执行张伟祥名下无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张伟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赵 祖 华审判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