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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亮与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88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少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91执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