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25号原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庭审时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49元,减半收取计78,074.50元,由原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铁峰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范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