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与焦作市大明热水器有限公司、韩庭君、李凤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焦作市大明热水器有限公司,韩庭君,李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法定代表人杨一彬,主任。被执行人焦作市大明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张作明,经理。被执行人韩庭君,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李凤梅,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美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大明热水器有限公司、韩庭君、李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豫0802民初第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第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