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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国与周紫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国,周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国,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元申广电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周紫光,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土地局职工,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刘立国与周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紫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