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国与周紫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国,周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国,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元申广电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周紫光,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土地局职工,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刘立国与周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紫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