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121号原告张某某,女,村民。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村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12月相识,2012年1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11月18日生女儿陈雪珂,2015年3月4日生女儿陈雪琪,现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多疑、不信任原告的性格就暴露出来,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更有甚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人格和人身受到极大伤害。2014年6月,因孩子生病,被告毒打了原告,致原告腿部受伤,原告只好外出逃生,但被告竟威胁原告及家人安全。2014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考虑到多方面原因撤诉。2015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因未按时出庭以自动撤诉处理。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女儿陈雪琪,被告抚养女儿陈雪珂;返还原告嫁妆(被子4床,床单2条、被柜1个);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是事实。原、被告在生活中发生过矛盾,但大部分都是由于原告的过错。原告在孩子出生后基本上没有管过孩子。2015年5月份原告离家时双方并没有发生争吵。被告原则上不同意离婚,但若要离婚,两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抚养孩子的资格,而且原告必须将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一次给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2月相识,2012年1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11月18日生女儿陈雪珂,2015年3月4日生女儿陈雪琪,现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6年前原告曾起诉过离婚,但之后又撤诉。2015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已生育两个孩子,虽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若能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交流和沟通,仍有可能弥补彼此间出现的裂痕。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