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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钰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钰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24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任公司经理。被告王钰超,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