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葛建伟、李大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伟,李大永,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285号申请人葛建伟,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大永,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晓军,男,汉族,教师。申请人葛建伟与被执行人李大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4执22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