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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萧县鹏程中学与郭伟、徐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鹏程中学,郭伟,徐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823号原告:萧县鹏程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组织机构代码76688896-3。法定代表人:薛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华,该单位员工。被告:郭伟,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徐雪芹,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萧县鹏程中学诉被告郭伟、徐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萧县鹏程中学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鹏程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萧县鹏程中学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新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