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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宫瑞秋与车淑芹、王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瑞秋,车淑芹,王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03号原告:宫瑞秋,女,193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淑芹,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福成,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瑞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芳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