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宫瑞秋与车淑芹、王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瑞秋,车淑芹,王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03号原告:宫瑞秋,女,193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淑芹,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福成,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瑞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芳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