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承德天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天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利。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均予以确认,并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先行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