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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圣山与陆晓鸣、刘嫦娥、新化县华洋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山,陆晓鸣,刘嫦娥,新化县华洋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山,男。被执行人陆晓鸣,男。被执行人刘嫦娥,女。被执行人新化县华洋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山与被执行人陆晓鸣、刘嫦娥、新化县华洋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化县华洋瓷业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新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又专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