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赵珊,胡莉萍,胡平凡,张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艳,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胡莉萍。被执行人:赵珊,曾用名黄丽娜,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胡莉萍,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胡平凡,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执行人:张茂锋,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赵珊、胡莉萍、胡平凡、张茂锋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柳仲案裁字第17号裁决书],因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张茂锋的住所地、被执行人赵珊的财产所在地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赵珊、胡莉萍、胡平凡、张茂锋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柳仲案裁字第17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世聪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梁慧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