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白同进、赵军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同进,赵军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同进,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军涛,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赵县。再审申请人白同进因与被申请人赵军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赵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白同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白同进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白同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建芬审判员 焦吉波审判员 李 静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