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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群与李步奇、张志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群,李步奇,张志凤,张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群,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李步奇(又名李步其),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志凤(又名张志风),女,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张耀芹,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李国群与李步奇、张志凤、张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耀芹主动履行2.5万元,余款申请人表示不再向张耀芹主张。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步奇、张志凤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步奇、张志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国群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步奇、张志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李国群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步奇、张志凤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