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秋梅诉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梅,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郭秋梅,女,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高朗乡高北行政村高北村***号,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65201-X。法定代表人侯景生,任经理职务。地址:周口市外贸商务楼4-5层。本院在执行郭秋梅与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豫1625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秋梅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