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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冯佳佳与申华丽、郭青香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佳佳,申华丽,郭青香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5096号原告:冯佳佳,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申华丽,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郭青香,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冯佳佳与被告申华丽、郭青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因被告申华丽找不到,原告冯佳佳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