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鄄城县建烨食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鄄城县建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11号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孙膑路中段路西13号法定代表人:邢玉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亮(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鄄城县建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鄄五路19号法定代表人:胡玉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衍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玉峰(特别授权代理),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建烨食品公司副经理,住鄄城县。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被告鄄城县建烨食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愉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