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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利军与李金泉、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利军,李金泉,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利军,男。委托代理人卢少雄,男。被执行人李金泉,男。被执行人沈海燕,女。(系李金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利军与被执行人李金泉、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应负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6420元,本案执行费6750元。本案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李金泉的银行存款463170元进行了扣划,二被执行人同意将上述款项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现已支付给郭利军执行款456420元(其中150000元用于偿付郭利军所欠夏萍的借款),本院收取执行费67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27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