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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136号自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5年6月11日自诉人与被告人因故发生纠纷,造成自诉人受伤,后自诉人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48674.65元。但被告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无奈自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仍不履行。被告人长期务工,且家中有耕地,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8日以被告人朱某某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