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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素芹与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春雷、宋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素芹,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春雷,宋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武素芹。被执行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春雷。被执行人宋兆国。申请执行人武素芹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春雷、宋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