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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市金海棉业有限公司、宋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金海棉业有限公司,宋忠良,高慢莉,宋忠岩,虞城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行长。被告商丘市金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忠良,经理。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贾辉,经理。被告宋忠良,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高慢莉,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忠岩,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虞城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逯德标,主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商丘市金海棉业有限公司、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宋忠良、宋忠岩、高慢莉、虞城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