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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健廷与黄永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健廷,黄永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7民初85号原告:黎健廷,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告:黄永雄,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黎健廷诉被告黄永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健廷、被告黄永雄的委托代理人罗明春到庭参加诉讼。开庭结束后原告于同日,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健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健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 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帆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