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良田申请执行席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良田,席连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侯良田,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被执行人席连雷,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侯良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席连雷没有按期履行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良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连雷在(2016)皖1622执335号执行卷中享有执行被执行人许宝月的收入(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席连雷在(2016)皖1622执335号执行卷中享有执行被执行人许宝月的收入��执行款)18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XXX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