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与曹全明、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曹全明,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558号原告: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委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胜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全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法定代表人:徐学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全明、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全明、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全明、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全明、南京梦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无锡市锦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陆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