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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勇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勇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56号原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19695(1-1)。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帅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