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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贵侠与凤林、姜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侠,凤林,姜海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300号原告赵贵侠,女,55岁,汉族,个体。被告凤林,男,27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姜海莲,女,45岁,汉族,个体。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贵侠诉被告凤林、姜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告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数额和期限,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高娃代理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