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贵侠与凤林、姜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侠,凤林,姜海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300号原告赵贵侠,女,55岁,汉族,个体。被告凤林,男,27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姜海莲,女,45岁,汉族,个体。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贵侠诉被告凤林、姜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告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数额和期限,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高娃代理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