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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小平、王玉、周铁伟、赵淑杏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小平,王玉,周铁伟,赵淑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南一,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小平,男,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王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铁伟,男,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赵淑杏,女,汉族,住址同上。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小平、王玉、周铁伟、赵淑杏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借款150万元���利息、诉讼费188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小平、周铁伟、赵淑杏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